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2008年04月14日 来源: 景观中国 作者: 佚名 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5号
《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12月3日经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长:俞正声
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规范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并注册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
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有关协会办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特殊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负责本行业内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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