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国家出台《治理开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并相继下发了《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四荒”资源使用权转让前,要严格界定权属、划清界限,权属不清、地界不明的,不得进行转让。严禁把国有土地变为集体所有,严禁将有林地当作“四荒”地拍卖。“四荒”资源使用权的转让包括拍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制等多种方式,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进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参与“四荒”资源使用权的转让。本村村民享有转让的优先权。“四荒”资源使用权转让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组织成立由村民代表参加的转让机构。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转让机构拟定实施方案,并经村民代表大会充分讨论。实施方案应包括“四荒”转让范围、转让价格、治理开发标准与内容、使用期限和有关政策,尤其要明确做好水土保持的具体要求。
90年代后期,国家先后制定了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秀美山川的重要决策和全面开展生态环境建设,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大政策。国家实行稳定的财政政策,把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引入以大流域为规划单元、小流域为治理设计单元的规模化防治阶段。在建设内容上,以调整土地利用和产业结构为核心,以节约保护、合理开发利用、优化配置水土资源为主线,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加大了封育保护的力度,充分发挥生态的自我修复能力,推进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维护。
水土流失防治政策变迁体现在三个主要层面:(1)从适用范围来看,由最初的重点省区的试点,到全国地区的大规模实施,水土流失防治政策在先行地区实施所取得的成效为其他地区争取适用水土流失防治政策提供了示范效应。(2)从政策的内容来看,水土流失防治政策的内容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已经发生了与最初规定不尽相同的一些变化。这些变化既包括反映在政策条文中的明确规定变化,也包括由于各地具体情况的千差万别而发生的事实上的改变。(3)从政策实施的过程来看,水土流失防治政策在实施中由最初的不规范逐渐趋于规范化。在水土流失防治的历史沿革中,治理目标、治理主体、治理区域发生了阶段性变化,采用了不同的相应政策手段,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组织推动、行政改进、技术创新、经济多元化管理等。
(二)水土流失防治政策变迁的原因辨识
1.国家经济及政治体制改革
中国水土流失防治政策的发展与中国的政治、经济发展紧密相关。建国以来,中国先后进行了几次较大规模的土地制度改革。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逐步过渡到以市场经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农村投资体制改革和税费改革的深入,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了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日益受到重视。大部分贫困地区群众的温饱问题得到解决,全国粮食供需基本平衡,丰年有余。农业劳动生产率大幅度提高,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镇,农民收入明显增加。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全面实施,有效推进了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中国加入WTO后,进一步促进农村向城镇化、工业化、农业产业化的目标发展。这些重要的农村和农业发展政策促进了水土流失防治从强制性制度向诱致性制度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