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政策实施手段上,已经开始注重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的结合。中国水土流失防治政策的执行手段中,行政手段占有主导地位,同时经济手段、组织手段、规劝手段等已逐渐增加,并在建立政府调控、市场经济管理及公众参与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的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水土流失防治中缺乏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各级政府部门间的利益冲突,导致国家水土流失防治政策贯彻不利。从各部门自身设计出台的政策,其效应常常相互抵消。一些水土流失治理规划与管理强调全局优化,忽略各方利益矛盾的协调,缺乏激励各利益相关方合作的机制,致使规划实施效果不理想,难以变成下级政府的有效行为。例如,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地方政府在对跨区域或跨流域水土流失治理上采取消极态度,互相推诿防治责任。当水土流失治理部门的管理行为不与本地经济增长和增加财政收入相冲突时会得到政府的支持,否则,地方政府通常就会将经济增长置于优先地位,忽略或推迟生态环境治理。在水土保持主管机构与相关机构之间协调不畅,缺乏密切协作的信息平台。
(2)水土流失防治投入管理不够规范
20世纪80年代初编写的水土保持规划,没有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一规到底”与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所要求的规划有很大差别,在水土流失防治投入上得不到保证。近年来,国家、地方以及集体、农民群众对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的投入逐年加大, 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易于操作的投资管理政策,重复投资、重复治理和挪、截、挤、占资金的现象依然存在。执行水土流失防治政策需要组建机构、增加人员、购买设备、开展监测、法律诉讼等费用。但是由于承担水土流失防治政策职能的各级水土保持部门无法支付这些成本,从而使水土流失防治政策不能得到充分的落实。
(3)水土流失防治的法律执法和监督未到位
中国现有的水土保持法律还是处在一个初级的发展阶段,法律体系不完整,法律条文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较弱。缺乏内部制约和外部机制对破坏水土资源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对破坏水土保持设施、加剧水土流失行为的管理和处罚力度不足,措施不具体。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监督权和收费权是水土保持执法部门的主要职权,但现行法对审批权规定不力,监督内容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造成审批权难以全面落实、监督权难以具体操作、收费权全国不统一。此外,现行法法律责任中,将执法权与处理、处罚权相分离,将部分处理、处罚权归属政府,大大减弱了执法部门的权力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