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的政策回顾与评价

2007年06月06日 来源: 水信息网 作者: 包晓斌 李周 浏览:

1.构建合理有效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政策组合

引导性防治水土流失政策与管制性防治水土流失政策二者结合有利于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制度创新的安排和运行,并推动水土流失防治政策体系的转变。这就需要综合运用各种防治手段,形成一个合理有效的政策组合,充分发挥各种政策手段的效能,进一步协调政府行政干预和农户利益之间的关系问题,依靠经济手段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深化市场机制在水土保持实践中的作用,理顺农业水土资源的权属关系,避免资源产权主体缺位,提高水土保持投资效果。

2.增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政策的政府支撑能力

政府应合理配置水土资源,化解水土流失防治政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综合整治措施体系,改善用地条件,缓解人地紧张的矛盾。农业结构的调整不仅包括退耕还林还草、种植业、林业和畜牧业内部结构的调整,还应合理修建水库和灌排系统、营造农田防护林网,以提高农业生态经济系统的承载力。同时通过深化农业经济体制改革,延伸水土保持产业的链条,加快水土保持产业化的进程,以增强对水土流失防治政策的支撑能力。

3.进一步拓宽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的投入渠道

强化水土保持的政府责任,把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纳入公共财政框架。继续深入研究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兼顾的政策执行方式。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增收生态补偿税、建立水土保持基金等方法,使生态受益区增加对水土流失防治的投入,并调动全社会增加对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投入,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筹集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资金。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要求,应理顺与农村税费改革相一致的水土流失防治项目投资机制,界定工程项目中自筹资金部分。

4.完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高效的执法监督机制

完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强化司法系统在水土流失防治政策实施中的作用,增强法律法规的操作性、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法律法规的修改与配套,将完善的程序法规定纳入水土流失防治法律体系之中,使其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水土流失地区的实际需求。建立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使国家权力机构、上级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和公众有效地监督行政执法部门是否真正依法执政,切实履行自身的职能。同时,加强与公民水土保持权益相关的立法,保护正当的水土保持权益组织,使其在合法程序范围内能够充分行使应有的权力。

5.将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纳入区域发展规划之中

各地方政府应把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作为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重大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目标、任务与干部政绩考核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进一步制定适应区域特点的长远发展规划,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防治水土流失的内容纳入乡规村约,以规范水土流失地区的生产建设活动。同时,水土流失防治与构建新的产业链紧密联系,扭转片面地把水土流失防治当成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倾向。特别要将开发后续产业、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作为重点。根据当前有形的市场需求和未来潜在的市场需求,引导农户科学地安排水土流失防治规模,推动水土流失防治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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