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
国家应对采取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地区提供相应的补偿,在水土流失地区建立一套规范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与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合理调节生态公益经营者与社会受益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减少政策执行成本。这将使水土流失防治不再停留于政府的强制性行为和社会的公益性行为,而是投资与收益对称的经济行为,使治理成果能充分体现经济效益。这将对促进经济资本和生态资本平衡,拓展水土保持预防保护和建设资金渠道,增加水土保持投入,加快生态环境建设步伐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7.培育水土保持机构的可持续管理能力
在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中,应增强各级水土保持机构的决策和管理能力,以充分有效实施水土流失防治政策,实现水土流失防治政策的现实需要与现实执行能力之间的统筹平衡,同时提高各级水土保持机构的执行能力,充分发挥流域和地方各级水保委员会的协调作用。国家水土流失防治政策要继续实行“区域分类指导”的原则,应更加明确地体现加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水土保持机构能力建设的安排,较大程度地提高水土流失防治政策的执行效果。
8.开展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主体的能力建设
土地资源保护与治理主体的能力建设是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一个关键性因素。水土流失防治涉及农业、林业、环保、水利、国土资源等许多部门和企业及农民,需要政府部门在理顺部门关系,建立高效率的管理机制,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的同时,在各治理主体中开展培训、教育、宣传等社会动员活动,使其共同参与和密切配合,发挥各主体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项目评估中的信息不对称,以确保水土流失防治工作顺利实施并取得显著成效。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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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陈雷,中国的水土保持,中国水土保持,2002.7:4-6。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